浙江自然资源厅(浙江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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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情况

地理位置:中国东南沿海,长江三角洲南翼

面积:10.55万平方千米

人口:5508万人(2014年)

方言:吴语、闽语等

气候条件:亚热带季风气候

著名景点:西湖、楠溪江、溪口、沈园、普陀山、雁荡山、南湖、乌镇等。

另外,浙江是吴越文化、江南文化的发源地,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早在5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就有原始人类“建德人”活动,境内有距今7000年的河姆渡文化、距今6000年的马家浜文化和距今5000年的良渚文化,是典型的山水江南、鱼米之乡,被称为“丝绸之府”、“鱼米之乡”。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制定和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妥善处理与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自然保护区依法进行管理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根据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省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江河湖泊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等规划相衔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经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有关专项经费和管理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级财政统一安排。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有关专项经费和管理经费,由省财政和当地财政按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捐赠财物。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等级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保护对象的典型性、自然性、稀有性、脆弱性、多样性、面积适宜性及科学研究价值、对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程度等综合评价确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有关专家及省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各种不同类型的专业评审委员会。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评价;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以及保护区范围、功能区调整等评审工作,并提出评审意见。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第十二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二)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对有必要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可以指定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自然区域,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划定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实施保护和管理。

浙江自然博物院杭州馆坐几号地铁1号地铁哪站上去?

浙江自然博物院杭州馆坐

地铁1号线、地铁19号线、地铁3号线

西湖文化广场 [地铁站],C口出,步行200米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原始类型的森林植被和珍贵野生动物,开展野生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农林部《自然保护区暂行条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是指森林生态系统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必须贯彻“全面保护自然环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生物资源,为国家和人民造福”的方针。第三条 省、地、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保证本条例的贯彻执行。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四条 对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有重要作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自然保护区:

1、不同类型的有代表性的天然植被保存较好的适当区域,或者次生植被保存较好,通过各种管理措施,能够逐步恢复原来植被的区域;

2、我省特有、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保护价值而濒于绝灭的生物种源的重点生存繁殖地区;

3、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水源涵养林、母树林、风景林等。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保持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需要,划定它的面积和区界。

保护区内可划分为绝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经省、县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区,一切单位、部门、社、队和个人,都要积极予以保护,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六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部门商同所在县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林业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自然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随意变动。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要建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科学研究等工作。第八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可根据需要,由所在县有关部门组成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在业务上分别由省、县林业部门管理。第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采伐、狩猎、垦殖、放牧、采挖和进行非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严禁乱采乱挖标本和种苗,严禁在保护区野外吸烟、用火。第十条 加强对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要有计划地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工作,发掘新的可利用的物种,培育新的优良品种,并推广应用于农业、医药、工业等方面。

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院校、科研单位有计划地进行。

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或参观、考察的一切单位和人员,必须分别经省、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服从自然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旅游、商业等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

2、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培育林木。

3、调查了解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生物资源。

4、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植被、土壤、气象、珍稀动物生活规律的观察;开展珍稀动植物的引种驯化工作;建立动、植物标本室和种子库等。

5、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第四章 奖惩第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1、对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忠于职守,敢于同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

3、对检举、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和设施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罚:

1、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不遵守保护区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

2、违反自然保护区规定,擅自乱采乱挖标本、种苗,或者损坏林木植被的予以罚款;

3、凡偷砍偷猎国家保护的珍贵稀有动植物者,要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蓄意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和设施,或者伤害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5、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内外勾结,盗卖珍贵稀有动植物的,要从严处理。

浙江自然环境特点?

浙江位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冬季受蒙古高压控制,盛行西北风,以晴冷、干燥天气为主,是浙江省低温、少雨的季节。夏季受太平洋副热带高压控制,以东南风为主,海洋提供充沛的水气,空气湿润,是浙江高温、强光照季节。春秋雨季为过渡时期,气旋活动频繁,锋面雨甚多,冷暖变化亦大。浙江气候总的特点是:季风交替规律显著,年温适中,四季分明,光照较多,热量丰富,雨量充沛,空气湿润。同时,因濒临海洋,温、湿条件比同纬度的内陆季风区优越,是我国自然条件最优越的地区之一。

浙江太阳年辐射量在

4000-4800mJ/m2

之间,较我国同纬度的内陆省份为多。全年日照时数在1100-2200h之间。平均气温在15.0-18.0

℃之间,极端最低温度零下17.4-2.2℃,极端最高气温33.0-42.9℃。

浙江雨量充沛,年降水量在1000-2000mm

之间,系我国降水较丰富的地区之一。全年雨日

140-170天。一年之中,3月-7月初的春雨和梅雨降水量丰富;

7月-8月盛夏,干旱少雨,唯沿海有台风雨补充;入秋后,9月份有一短暂秋雨期,10月至翌年2月降水最少,多晴冷天气。

由于季风的不稳定性,浙江冬季低温、寒潮,夏季高温、干旱,雨季洪涝,夏秋热带风暴和春夏季的冰雹等,均是浙江经常出现的灾害性天气。

浙江气候总的特点是:季风显著,

四季分明,年气温适中,光照较多,雨量丰沛,空气湿润,雨热季节变化同步,气候资源配制多样,气象灾害繁多。

浙江

年平均气温15~18℃,

极端最高气温33~43℃,极端最低气温-2.2~-17.4℃;全省年平均雨量在980~2000毫米,年平均日照时数1710~2100小时。

春季,东亚季风处于冬季风向夏季风转换的交替季节,南北气流交会频繁,低气压和锋面活动加剧。浙江春季气候特点为阴冷多雨,沿海和近海时常出现大风,全省雨水增多,天气晴雨不定,正所谓“春天孩儿脸,一日变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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