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 公告(上交所最新公告)

sddy008 经验之谈 2022-09-23 8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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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上交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上交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上交所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上交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四)上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

      (四)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

      (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

      五、根据市场需要,上交所可以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六、上交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上交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七、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上交所可以单独或同时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证券账户持有人;

      (二)要求证券账户持有人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的交易;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上交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八、上交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上交所报告。

      九、上交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上交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对上交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十、上交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不力的会员,上交所将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上交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上交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

      (三)对一年内有10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上交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十一、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自律、规范原则,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交所半年报业绩预告规定

上交所和深交所a股业绩预告披露规则不同: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绩预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报,上市公司预计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比上年增减50%以上等三种情形的(基数太小的除外),应当在当前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可以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半年度和季度报告没有强制性要求。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

1.母板

业绩预告:若预计报告期(一季度、半年、三季度、年内)发生以下情况,应进行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减50%以上(基数太小者除外)、期末净资产为负、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不披露业绩预告。

如需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为: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4月15日前;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7月15日前;当年10月15日前的第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为次年1月31日之前。

2.中小板

业绩预测“公司应在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测。预计公司一季度业绩将出现归母净利润为负,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减幅度超过50%(基数太小者除外),实现扭亏为盈。业绩预告应不迟于3月31日作出(在年报摘要或临时公告中)。中小板业绩预告强制披露。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进行业绩预告,但并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一季度业绩预告,这一点很容易被忽视。

3.创业板市场

业绩预告:如果公司在上次定期报告中未能对本报告期的业绩进行预测,应及时以中期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创业板的业绩预告是强制披露的,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是:上一年度年报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预定在3月31日前披露的,最迟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拟于4月份披露的,应于4月10日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7月15日前;当年10月15日前的第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为次年1月31日之前。

上交所年报和摘帽公告不一起出?

不一起出。

一般是公布了盈利的年报以后,向证监会申请摘帽,要证监会核准之后才能摘帽,这个过程时间就说不定了。因为也许证监会会发现财务报表的问题,存在虚构利润,要重新核算什么的,有时候半年时间也会的。

根据上交所2008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ST股票如果要申请摘帽,需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最近一年的年报必须扭亏为盈;二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股东权益为正值,即每股净资产为正值(此前曾要求每股净资产必须大于1元);三是最新年报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正常运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以上就是关于《上交所最新公告》的内容,股票市场千变万化,各位应该要不断学习,以便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去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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