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多少钱(港口建设费)

sddy008 干货分享 2022-09-08 9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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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港口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它是为了加快港口的发展建设,特别设置的一项港口费目,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收人作为国家建设港口资金的一项来源。资金的使用由交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船舶港口停靠费用

通常由船方承担。港口使用费按着停靠时间计算,港口依据交通部的文件有明确的标准。除此之外,船方还要缴纳港口建设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的货物。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港建费征收标准:

1、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拇重量吨5.6元

2、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另,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构、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

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港口建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进出下列港口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大连、 营口、 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石臼、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广州、黄埔、海口、八所、三亚、湛江、北海、防城、南京、镇江、张家港、南通。

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四条 对进出第二条所列港口的货物(含国内转港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在水路运输全过程中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

第五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本办法所附《港口建设费费率表》执行。

第六条 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费收规则中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

二、企业专用码头运输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及其产品;

三、《港口建设费费率表》中免征的货物。

第七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第二条所列港口的港务管理局或装卸联合公司,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代征单位指定的水上装卸单位以及与第二条所列港口实行联运的其他港口,为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单位。

第八条 征收港口建设费不另制凭证。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应在现行的运输费用单证上增列港口建设费费目,在向缴费人核收运杂费时,一并核收港口建设费。

代收单位收到费款后,应在三日内向代征单位结算交付,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 港口建设费的收入列为交通部专户。代征单位必须在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交通部港口建设费专户,并应在三日内将征收的费款存入专户,按月划缴交通部。代征单位对征收的费款只能存入和划转,不能动支。

第十条 港口建设费的收入,作为国家建设港口资金的一项来源。资金的使用,由交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交通部应检查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

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不得漏征、错征港口建设费;如发现有漏征、错征时,必须及时补征、订正。

第十二条 缴费人不按照本办法缴纳港口建设费的,除追缴费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缴费款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缴费人同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在缴付港口建设费的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的决定缴费, 然后向交通部申请复议, 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交通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港杂、港建费是什么

港杂费:

是在港口发生的人民币费用,包括报关、换单、THC,港口费,提重、回空、掏箱等等费用。

港口建设费:

是依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政府性基金。

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2011-4-2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扩展资料:

港杂费参考:

1、空运进口100公斤以下: 报关费120元 劳务费65元 运输费180元 制单费50元 100公斤以上 每加1公斤加收0.57元 仓储、预录入、铲车、搬运费,实报实销

2、空运出口 100公斤以下: 报关费120元 劳务费65元 运输费180元 制单费50元 100公斤以上 报关费 120元 订舱手续费 100元 装板费 180元/板 制单费 50元 (市内拉货免收运费,市外2.50元/吨公里)

3、货柜监管货物运输 2.5吨货柜由北京海关监管到另一海关监管地起价1500元,超过200公里,每吨公里按3.50元收取。 国际空港转运货物,按照进口转运,出口转运,比对进出口货物收费标准收取。

4、海运进口散货(新港)-(北京),200公里。 5M3以下 报关费 200元 劳务费 650元 运输费 1250元 散货5M3以上,每加1M3加收150元。

5、海运进口集装箱货物(新港)-(北京),200公里。 1×40'运费2400元 1×20'运费1400元 报关费 200元。(新港报关) 录入费 20元(每四项) 转关报关费 200元。(新港监管转运至货流中心) 靠台费 1×20'15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港口建设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港杂费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 《征收办法》第二条规定对进出大连等二十六个港口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是指对进出大连等二十六个港口(以下简称征收港口)范围内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包括企业专用码头、浮筒、锚地)及海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其中免征港口建设费货物的范围按《征收办法》第六条和本施行细则第六条办理。第三条 根据《征收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征收港口所在地的港务管理局或装卸联合公司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名单详见本施行细则附件一;与征收港口实行联运的其他港口,以及征收港口范围内不属于代征单位的码头、浮筒、锚地的经营单位均为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单位。代征单位和代收单位都必须按照《征收办法》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应检查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进出企业专用码头应缴港口建设费的货物,由代征单位计征,也可由代征单位委托的企业专用码头经营单位代收。第四条 《征收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进出第二条所列港口的货物(含国内转港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在水路运输全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是指:

一、国际航线运输中进口的货物,按每张提单计征一次国外进口的港口建设费:出口的货物,按每张装货单计征一次国外出口的港口建设费。

征收港口与香港、澳门地区之间运输的货物,比照国际航线运输货物计征。

二、国内航线的直达运输、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的货物,经由的起运港或换装港是征收港口时,均按每张运单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三、国内转港的外贸进出口货物按本施行细则第七条计征。第五条 征收港口建设费的费率及货物品名分类,均按《征收办法》附件《港口建设费费率表》及本施行细则附件二办理。第六条 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二、国际航线运输的展品、样品、赠送礼品和国际过境货物。

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货材料,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

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六、用于本港建设和生产的货物,购进、售出的船舶;

七、企业专用码头进出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及其产品;

八、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须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九、国内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

十、《港口建设费费率表》中免征的货物。第七条 国外进出口货物,按以下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一、国外出口货物,由出口的征收港口按每张装货单的货物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

二、国外进口货物,由进口的征收港口按每张提单的货物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

三、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外港口或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由换单的征收港口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国外进口费率计征。

四、国外进口并经海关核准需经由水路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转运货物,第一卸货港虽是征收港口,也不计收港口建设费,由海关放行的目的港按该港的国外进口货物费率计征:但目的港不是征收港口时,则应由目的港按第一卸货港的国外进口费率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港口建设费。

五、国外进口货物未提离港口库场又装船转国内航线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不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只计征国外进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同一港口内不同作业区之间的转运装船,应凭国外进口货物的卸货作业区的证明方可不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

凡已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在重新办理托运时,征收港口均应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第八条 国内水路直达运输的国内出口货物,起运港是征收港口的,由起运港向发货人计征港口建设费。

国内水路集运转国外出口的货物,发货人在办理托运时向起运的征收港口提供有关证明后,可不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由出口港计征国外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起运港应将接受的有关证明随同运单送交到达港备查。货物运抵到达港后因故不向国外出口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主动向到达港补缴起运港的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否则,到达港根据《征收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除向收货人或代理人追缴费款外,还可酌情处以应缴费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对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第四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经交通部批准的开放口岸港口所在地的港务局(或相应管理机构)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归口管理代征港口征收工作的单位为代管单位。

对进出代征港口辖区范围内不属于代征港口的地方公用的企业专用的码头、浮筒、锚地的货物,由代征港口负责征收,也可由代征港口委托不属代征港口的码头、浮筒、锚地的经营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代征单位应及时将所定的代收单位名单报交通部和代管单位核备,并经常检查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第五条 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二)国际航线运输的展品、样品、赠送礼品和国际过境货物;

(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

(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六)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须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第六条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根据“征收标准按平均每吞吐吨5元计征。国内货物由装港一头收,外贸进出口货物分别在货物装卸港征收”的规定和合理负费、区别对待的原则,确定以下征收标准:

(一)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按7元计征;

(二)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海港及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5元计征,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征;

(三)集装箱货物:国际20英尺箱每箱按80元计征,国际40英尺箱每箱按120元计征;国内标准箱海港及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其标记载重吨每吨5元计征,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征。空箱不计征港口建设费;

(四)每张运单港口建设费的起码收费额为1元,尾数不足0.10元的按四舍五入进整;

(五)货物的重量吨和换算吨,按交通部或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港口费收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七条 国外进出口货物,按以下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一)出口国外的货物,由装船港按每张装货单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二)从国外进口的货物,由卸船港按每张提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三)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由换单的征收港按国外进出口费率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四)国外进口未提离港口库场,又装船转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不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只计征一次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凡已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在重新办理托运手续时,代征或代收港口应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第八条 国内水路直达或联运货物,按以下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一)国内直达运输、水水、水铁、水水铁和水铁水联运货物,装船港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装船港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

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由国内出口的第一装船港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出口国外时,再由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和国内出口货物费率的差额补征港口建设费。如果第一装船港不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由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费率直接计征出口国外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二)铁水、铁水水联运货物,到达港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到达港征收。到达港不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第一换装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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